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08號
原告 劉榮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意昇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