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08號

原告 劉榮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意昇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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