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原告 鄧金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亞帆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呂亞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本院進行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及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原告 鄧金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亞帆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呂亞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本院進行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及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