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原告 鄧金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亞帆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呂亞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本院進行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及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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