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當事人適格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當事人適格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