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當事人適格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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