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南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國彥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原告因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