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66號
原   告  王鼎翔
       王萬
       王堯民
被   告 王萬和
       王顯德
       王金成
      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農委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500元【通行面積(
長70公尺×寬3.5公尺)×公告現值900元/平方公尺=22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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