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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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輝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465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13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檯單貳張、勞點表壹張、公休表壹張、客資表叁張、美容師規章壹份(叁張)、現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11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圖利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在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紅磚美容會館」,容留成年女子許OO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按摩生殖器至射精(俗稱「半套」)之性交易服務,每次收取新臺幣(下同)1,600元,並從中抽取700元以牟利。適有男客黃OO於102年7月3日下午4時10分許前往上址消費,甲○○遂媒介、容留女服務生許OO與黃OO在上址「紅磚美容會館」之207包廂內從事半套之性交易,並收取1,600元之性交易對價。嗣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經警方持搜索票至該店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黃OO與許OO甫進行完性交易之情事,因而查悉上情,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檯單2張、勞點表1張、公休表1張、客資表3張、美容師規章1份(3張)、以及其犯罪所得之現金1,600元。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OO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黃OO於警詢時之證述均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臨檢現場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押物照片21張、美容師66號時間表、「紅磚美容會館」店內位置圖、高雄市政府102年7月1日高市府經商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商業登記抄本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其圖利媒介並進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11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1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房間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屬不該;且其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已執行完畢一節,業如前述,仍不知戒慎,竟再犯本件相同之妨害風化犯行,是其量刑自不宜從寬,亦不宜低於前次所處之刑度,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前科品行並非良好、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件僅被查獲1次圖利容留猥褻之行為,顯非大型經營之應召站,犯罪所生危害並非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情,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檯單2張、勞點表1張、公休表1張、客資表3張、美容師規章1份(3張)等物,均係被告甲○○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陳述在卷(參本院審訴卷第17頁);又扣案之現金1,600元,係由男客黃OO所交付之「半套」性交易服務之對價,業據證人黃OO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警卷第9頁),且證人許OO亦證稱:每次收取費用後,先交給櫃檯,下班後再與櫃檯結算等語(警卷第7頁),堪認該現金尚未拆帳分予女服務生許OO,仍屬被告所有,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被告所犯之罪名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