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陳郁炘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被告 陳玉珠
陳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3,3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
2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