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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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