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三號
上訴人祭祀公業許高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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