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外有固定住所,且已坦承一切,可隨傳隨到,家中祖母患有血癌,病情嚴重,醫藥費負擔大,家中只有母親照料祖母,因此無法工作貼補家用,致家境困頓,被告欲返家照顧祖母,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由本院認其涉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九款之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罪,又連續竊取他人車輛並恐嚇取財多達十三次,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九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觀諸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至九十二年一月間恐嚇取財十二次,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才因現行犯遭警查獲,足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有再實施犯罪之虞,符合預防性羈押之要件,且其係經警查獲,非自行到案,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至被告有重病祖母須照料云云,未據其提出相關佐證,且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是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