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
丁○○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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