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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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458號
原 告 李文慶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果貿郵局
法定代理人 康素真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
被 告 徐效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