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明昆 、 葉高美麗 間聲請調解撤銷分割繼承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明昆至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
166,377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經查,相對人葉明昆之被繼
承人死亡後,遺有門牌桃園市○○區○路○街00號之不動產
,而相對人葉明昆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應為其遺產
繼承人。茲因相對人葉明昆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清償,恐
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上開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
與相對人葉高美麗,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
銷,並請求相對人葉高美麗就上開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登記為相對人葉明昆、葉高美麗公同共有,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