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再誠 、 莊阿德 、 莊鎮宇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莊再誠、莊阿德間就門牌號
碼:桃園市○○區○○街○○巷○弄○號2樓(下稱系爭不動
產)於94年12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莊再誠名下所有。相對人莊
阿德、莊鎮宇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2年5月20日以買賣
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
對人莊阿德名下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
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