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473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峰廣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86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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