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二)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二)字第2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政憲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陳正旻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政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3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