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一被告共同選任辯莊守禮律師護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戊○○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戊○○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
325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共同被告乙○○之自白、證人甲○○、 白安妮 、庚○○、己○○、丁○○、 許瑞章 之證述及相關扣案證物在卷可稽,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均自民國98年6月17日起執行羈押,再於同年9月1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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