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緝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綺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44
8號、第14449號、第17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綺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綺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得各該編號所示財物。嗣警方於民國103年2月15日晚上8時許,自黃綺怡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箱內扣得花王 蜜妮 深層卸妝乳共64瓶及世新萊雅精緻眼霜共3瓶(均已發還代表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全聯福利中心店家保管前述扣案物之保管人 賴緣秀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郭雅渝 、 張素珍 (告訴代理人 張涵琳 )、 倪美蘭 、賴緣秀、 黃春燕 、 莊純惠 、 楊佳霖 、 朱薔珺 、 黃健明 、 陳秋伶 、 李政賢 、 陳曉君 、 張錫榮 (告訴代理人 張簡淑君 )、 林靜怡 (告訴代理人許䕒君)、 張玉雪 、 侯窕琁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暨台灣 屈臣 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蔡玉馨 、 黃盈萍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陳玉花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06至107頁),且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綺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3704733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2至8、12至2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00000000
000號卷,下稱警二卷,第2至3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489號卷第11至1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704號卷,下稱偵四卷,第9至11頁;本院易緝字卷第110頁背面),核與證人郭雅渝、張涵琳、倪美蘭、賴緣秀、黃春燕、莊純惠、楊佳霖、朱薔珺、黃健明、陳秋伶、李政賢、陳曉君、張簡淑君、許䕒君、張玉雪、侯窕琁、蔡玉馨、黃盈萍、陳玉花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21至58頁,警二卷第5至10頁,偵四卷第14至17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保管條、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全聯福利中心失竊清單、扣案物及查獲照片、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店家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103年5月17日職務報告、104年2月27日職務報告等件附卷可稽(見警一卷第70至72、79至96、
113至114、116至120、122至134頁,警二卷第16至19頁,偵四卷第6、25至43頁,本院易字卷一第53頁),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犯行在時間點上可以區隔,犯罪地點亦互異,乃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10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實可非難。又被告前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除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堪認被告素行非佳。惟念及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至9、12、16至22所示店家達成調(和)解且已付訖賠償金(賠償金額均高於各該店家財物損失價值),各該店家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或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之意等節,有調解筆錄5份、刑事陳報狀8份、本院審判筆錄1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0頁、第35至40頁背面、第68至75頁,本院易緝字卷第110頁背面、第119頁);其餘被告未以金錢賠償之店家部分(即附表編號10、11、13至15所示部分)亦因前述扣案之卸妝乳發還而全數受償(保管人賴緣秀將前述扣案物交給後手 周麗婷 後,前述扣案物業已依起訴書所載財物失竊數量計算損害最小方式均分予本案全聯福利中心店家,雖周麗婷稱無法記憶未達成調解部分之店家損失是否全數受償【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易緝字卷第84至85頁】,然前述扣案物既交由保管人賴緣秀代表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店家保管,且扣案之卸妝乳總數大於附表編號10、11、13至15所示店家遭竊之同品牌卸妝乳數量,被告復未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則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未以金錢賠償之店家已因取得與失竊財物相同價值及數量之扣案物而全數受償),足認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店家之損失已受到填補。復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見本院易緝字卷第
109頁背面),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各罪之犯罪手法類似且犯罪時間尚屬集中,並兼衡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店家損失已全數受償暨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後,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以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本案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為被告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部分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查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至9、12、16至22所示店家達成調(和)解且已付訖賠償金,其餘未以金錢賠償之店家部分亦因前述扣案之卸妝乳發還而全數受償,業經認定如前,則基於被害人金錢損失已全額受償及避免對被告方面造成雙重剝奪之不利益等因素考量,應認被告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洪毓良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店家│竊得財物(價值【新臺幣│主文欄│││(民國)│)│】)││├──┼────┼───────┼───────────┼───────────┤│1│103年2│高雄市○○區○│花 王蜜妮 深層卸妝乳共13│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段000號│瓶(價值2,314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2時10│(全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2│103年2│高雄市○○區○│ 花王蜜 妮深層卸妝乳共12│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00號(全│瓶(價值2,136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3時20│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3│103年2│高雄市○○區○│ 花王蜜妮 深層卸妝乳共15│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0號(全聯│瓶(價值2,670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3時28│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4│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9│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0號(全聯│瓶、世新萊雅緊緻眼霜共│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4時40│福利中心○○○│3瓶(價值3,195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5│103年2月│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1│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14日下午│○街00號(全聯│瓶(價值1,958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3時47分│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許│○店)││算壹日。│├──┼────┼───────┼───────────┼───────────┤│6│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6│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0號(全聯│瓶(價值1,068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3時55│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7│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6│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0號(全│瓶(價值1,068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5時10│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8│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7│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0號(全聯│瓶(價值1,246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5時15│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9│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9│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00號(全│瓶(價值1,602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5時22│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10│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1│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4日下│○路000號(全│瓶(價值1,958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6時2│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11│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4│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5日下│○○路000號(│瓶(價值2,492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4時36│全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12│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7│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5日下│○○路000號(│瓶(價值1,246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5時許│全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店)││算壹日。│├──┼────┼───────┼───────────┼───────────┤│13│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7│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5日下│○街000號(全│瓶(價值1,246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5時5│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14│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8│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5日下│○路000號(全│瓶(價值3,204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6時31│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15│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6│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5日下│○○路000號(│瓶(價值1,068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6時51│全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16│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2│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5日下│○街000號(全│瓶(價值2,136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7時25│聯福利中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店)││算壹日。│├──┼────┼───────┼───────────┼───────────┤│17│103年2│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9│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5日下│○路000號(屈│瓶(價值1,791元【計算│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2時26│臣氏○○店)│式為199×9=1,791;│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11元,│算壹日。│││││應予更正】)││├──┼────┼───────┼───────────┼───────────┤│18│103年2│高雄市○○區○│媚比琳長翹睫毛膏1支、│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5日(│○路000號(屈│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8│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起訴書誤│臣氏○○店)│瓶(價值1,731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載為16日│││算壹日。│││,應予更││││││正)下午││││││1時56分││││││許││││├──┼────┼───────┼───────────┼───────────┤│19│103年2│臺中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油(15│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8日午│○路000號(屈│0ML)共15瓶、 花王密妮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間12時3│臣氏○○店)│深層卸妝乳(180ML)【│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起訴書將容量為180ML之│算壹日。│││││卸妝乳誤載為卸妝油,應││││││予更正,下同】共11瓶(││││││價值5,174元)││├──┼────┼───────┼───────────┼───────────┤│20│103年2│臺中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18│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8日下│○路000號(屈│0ML)共2瓶(價值398│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1時24│臣氏○○○店)│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算壹日。│├──┼────┼───────┼───────────┼───────────┤│21│103年2│臺中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18│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8日下│路000號(屈臣│0ML)共5瓶(價值995│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午1時55│氏○○店)│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算壹日。│├──┼────┼───────┼───────────┼───────────┤│22│103年2│臺中市○區○○│新魔法之露眼線液共2罐│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月18日下│路000號(屈臣│、MJ超激長魔法睫毛膏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午2時43│氏○○店)│翹進化版B共2條、蜜妮│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分許││高效活性眼唇卸妝液(13│算壹日。│││││0ML)1罐、肌研極潤保││││││濕美容液(30G)共2罐││││││、花王蜜妮深層卸妝油(││││││150ML)共7瓶、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180ML)││││││共4瓶(價值5,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