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 莊奇穎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洪琬琪 律師被告 李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度臺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6日簽署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當時兩造約定違約金之債務履行地係當時被告位在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8租屋處,且被告於107年6、8、9月間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研發之臺灣指數期貨交易策略,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並違反系爭切結書之約定,行為地均係位在其上址租屋處,為此先位請求依系爭切結書第3條約定,及備位請求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足見原告主張本件債務履行地及侵權行為地均位在臺中市南屯區,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積極鑽研臺灣指數期貨(即以臺灣加權股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商品,下簡稱「臺指期」),並依據以往交易經驗自行研發1套交易策略(下稱系爭交易策略),系爭交易策略由原告回測過往「臺指期」歷史走勢,具有高度預測性及高勝率,如按系爭交易策略為紀律性操作,將能獲得正績效,並取得豐厚期貨交易所得,故系爭交易策略之價值極高。(二)原告與被告原為同事關係,於106年某月下旬被告向原告談及其欲交易「臺指期」,卻不得其門而入,原告便告知自己長期研究「臺指期」,並研發系爭交易策略,被告即主動表示欲向原告學習交易技巧,並願意協助原告將系爭交易策略撰寫為電腦交易程式,以利將來透過交易程式主動下單,當時原告考量系爭交易策略之價值極高,亦擔心若被告知悉而洩漏予第三人,故兩造於106年12月間口頭約定原告提供系爭交易策略,由被告以powerlanguage撰寫、維護交易邏輯程式及交易點位紀錄,被告得使用系爭交易策略,以其每年使用系爭交易策略而獲取年利潤30%,作為使用代價,且被告應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系爭交易策略及其程式對外洩漏或為約定以外之目的使用。(三)被告於107年4月22日完成系爭交易策略之交易邏輯程式碼(下稱系爭交易程式),因系爭交易程式係建立於MultiCharts程式交易平臺,若欲有效運作系爭交易程式,則須透過該程式交易平臺執行,設定下單帳戶,藉由訊號源接收期貨交易所之報價資料,再依交易程式設定之條件進行比對,最終發出下單與否或「買進/賣出」之訊號,自動進行交易,且因原告之電腦無MultiCharts軟體,系爭交易程式則已存於被告之電腦,故兩造約定由被告負責操作,例如:應於「臺指期」每日開盤交易前開機,並登入MultiCharts程式交易平臺及訊號源,確認訊號源可正常接收即時資料以執行系爭交易程式、記錄點位、修復錯誤…等。(四)被告自107年4月22日起利用MultiCharts程式交易平臺執行系爭交易程式,嗣於同年6月間原告發現被告未盡其保密義務,竟未經原告同意,向第三人透漏其因系爭交易程式獲利等情,經原告質問下,被告坦承自己錯誤,為表其悔過之心,遂分別於
107年6月22日及同年6月28日寫下悔過書交予原告,並於
107年7月6日親筆撰寫1份切結書(即系爭切結書)及聲明書交予原告,且系爭切結書已載明被告不得將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洩漏予他人或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否則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雖無法諒解被告違背承諾及約定,然見被告似有真心懺悔,故決定暫時不予追究。(五)原告於107年6月間終止被告對於系爭交易策略之使用權限,詎被告於107年8、9月間,仍多次向第三人透露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並保證獲利,促使第三人將資金匯入被告個人期貨帳戶,再由被告代為下單,若有獲利則行分配,原告發現上情後,遂請被告自行寫下悔過書,故被告分別於107年8月17日、同年8月31日、同年9月1日、同年9月3日親筆書寫悔過書交予原告。(六)被告於107年6、8、9月間將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透露予第三人及撰寫悔過書情形如下:1.約於107年6月間,被告為傳送檔案予原告,遂將其所有1只隨身碟轉交於原告,原告發現該隨身碟儲存系爭交易策略(檔名:組合策略列印)、系爭交易策略所衍生電腦交易程式(檔名:B5_one)及程式碼(檔名:B5、B5_manual_HL、B5_manual_HL_fix、B5_manual_
HL_FixTime),原告質問被告為何私自存取,被告始坦承其先前將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告知第三人並與第三人合作乙事,當時原告追問第三人相關資訊,被告始終不願透露,原告因無法諒解被告違背誠信之行為,逕為終止被告使用系爭交易程式之權限。2.被告於107年6月28日撰寫悔過書記載:「我就像小偷一樣拿別人策略想借同學的錢,想要從中得到利潤」、「我自己是個心存歹念的人,以為什麼事都只有正向的一面,沒有自己去瞭解,風險也沒有跟別人說,只為了賺錢,卻不知道風險在哪。自己就是那麼短視近利,別人的錢也想亂搞,高談闊論講的好像一定賺一樣。策略不是我的,錢也不是我的,怎麼可以有這種小人投機的想法」等語,及於107年8月17日撰寫悔過書記載:「我自己多次對別人說謊欺騙,好幾次答應不會再犯,結果一而再再而三讓人失望」等語,以及於107年8月31日撰寫悔過書記載:
「又再次說謊」等語,以及於107年9月1日撰寫悔過書記載:「別人的策略不是我的,我卻意想天開想跟朋友借錢來跑。首先已經侵犯了策略發想者,未經同意卻拿別人的策略來用。再者,沒有妥善告知風險,跟別人說會賺錢。」等語,顯已坦承其未經原告之同意,逕將系爭交易程式透露予第三人且告知能以此獲利,並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代為下單,藉此賺取利潤。3.約於107年8月間,原告前往被告租屋處時偶然發現,被告擅自透過程式語言Python,將系爭交易策略另行撰寫交易程式,經原告追問其動機及緣由,被告始坦承其私下仍以系爭交易策略撰寫交易程式並執行下單乙事,當時原告要求被告將其以Python撰寫所有檔案予以刪除,且原告為保障自身權益,遂請被告出具悔過書以證明其違約行為(七)被告於107年6、8、9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多次向第三人透露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並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藉此從中牟利,顯已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並違反系爭切結書之約定,為此先位請求依系爭切結書第3條約定,及備位請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6、8、9月間向第三人透露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並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等情,被告予以否認。(二)被告於107年
6月22日書寫字據,乃因原告要求被告反省於107年4月20日所為欺騙行為。又被告於同年6月28日書寫字據,乃因原告要求被告反省之前兩造聊天過程中提及想向他人借錢之事。另被告於同年8月17日書寫字據,乃因原告要求被告感謝免予之前因被告答應自己負責而接受處罰之事。及被告於同年8月31日書寫字據,乃因原告要求被告反省當日口誤行為,並感謝原告減少1次罰金。以及被告於同年9月1日書寫字據,乃因原告要求被告保證不會散播系爭交易策略。以及被告於同年9月3日書寫字據,乃因原告要求被告反省於
107年8月18日借用家裡的錢乙事。至於系爭切結書乃原告要求被告依其提供文件書寫,被告不知道詳細情形。(三)原告擅自在被告家中竊取隨身碟,已屬犯罪行為,被告將保留追訴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固然定有明文。惟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7月6日自行親筆撰寫1份切結書(即系爭切結書)交予原告,及被告分別於107年6月22日、同年6月28日、同年7月6日、同年8月17日、同年8月31日、同年9月1日、同年9月3日親筆書寫字據交予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字據、切結書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7頁、第2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2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6、8、9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向第三人透露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並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為此先位請求依系爭切結書第
3條約定,及備位請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萬元等情,已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其主張前情,應負舉證責任。
經查:
1.依系爭切結書記載:「本人李祁於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7月期間參與撰寫莊奇穎2B5_manual_HL_FixTime_FixSettle_one交易邏輯之程式碼,其開發之成果、技術、其智慧財產、技術等,均歸莊奇穎所有,未經莊奇穎本人之允許亦不擅自使用或傳授予他人。二、於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7月期間知悉關於莊奇穎交易策略技術2B5_manual_HL_FixTime_FixSettle_one之智慧財產(不論有否向政府機關申請註冊)技術交易策略,不論於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7月期間或此期間之外,均不擅自洩漏與第三人。三、本人李祁如有違反上述承諾,一經發覺本人願賠償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足見兩造約定被告如未經原告同意,向他人洩漏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或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或傳授予他人,被告願賠償原告200萬元。
2.觀諸原告所提USB隨身碟檔案列印資料記載檔案名稱、類型及修改日期等情(見本院卷第69頁),充其量僅顯示該只USB隨身碟內檔案儲存及修改情形,尚難據此逕行推論有如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6、8、9月間向第三人透露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並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之情形。
3.觀諸被告於107年6月28日書寫字據記載:「我就像小偷一樣拿別人策略想借同學的錢,想要從中得到利潤」、「我自己是個心存歹念的人,以為什麼事都只有正向的一面,沒有自己去瞭解,風險也沒有跟別人說,只為了賺錢,卻不知道風險在哪。自己就是那麼短視近利,別人的錢也想亂搞,高談闊論講的好像一定賺一樣。策略不是我的,錢也不是我的,怎麼可以有這種小人投機的想法。」等語(見本院卷第11、12頁),充其量僅提及被告曾有欲向他人借錢並使用系爭交易策略之想法,尚難據此逕行推論被告業已實際執行其想法而向第三人透露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並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等情。
4.觀諸被告於107年8月17日書寫字據記載:「我自己多次對別人說謊欺騙,好幾次答應不會再犯,結果一而再再而三讓人失望」等語,及於107年8月31日書寫字據記載:
「又再次說謊」等語(見本院卷第14、15頁),既未敘明其說謊欺騙情形,自難認與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有何關聯。
5.觀諸被告於107年9月1日書寫字據記載:「別人的策略不是我的,我卻意想天開想跟朋友借錢來跑。首先已經侵犯了策略發想者,未經同意卻拿別人的策略來用。再者,沒有妥善告知風險,跟別人說會賺錢萬一賠掉了能負責嗎?沒確定的東西不該亂說,可能造成對方無法挽回的傷害,這種小人心態、短視近利的行為絕不能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充其量僅提及被告曾有欲向他人借錢並使用系爭交易策略之想法,尚難據此逕行推論被告業已實際執行其想法而向第三人透露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並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等情。
6.此外,原告復未就其主張前情,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難信為真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6、8、9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向第三人透露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並擅自使用系爭交易策略及交易程式等情,尚非可採。
7.從而,原告主張先位請求依系爭切結書第3條約定,及備位請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00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先位請求依系爭切結書第3條約定,及備位請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