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瑞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瑞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鄭瑞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亦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各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侵害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6年11月26日│││││2.106年11月28日16│││││時40分許至106年11│106年11月26日│106年12月17日│││月29日17時45分許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242│107年度偵緝字第832│││242、525號│、525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1107號│107年度訴字1107號│107年度交訴字第24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108年1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1107號│107年度訴字1107號│107年度交訴字第246││判決││││號││├────┼─────────┼──────────┼──────────┤││判決│107年12月16日│107年12月16日│108年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4,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3717號。│└────────┴───────────────────────────────┘┌────────┬─────────┬──────────┬──────────┐│編號│4│5│6│├────────┼─────────┼──────────┼──────────┤│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7日│107年8月7日│107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4255│108年度毒偵字第471│││832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164號│108年度訴字第788號││事實審││24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8日│108年4月17日│108年5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164號│108年度訴字第788號││判決││246號││││├────┼─────────┼──────────┼──────────┤││判決│108年2月23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科罰金│否│否││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518號│度執字第913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5日│107年6月6日│107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1│107年度毒偵字第3545│108年度偵字第12962│││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32│107年度訴字第2762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39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2日│108年5月29日│108年6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32│107年度訴字第2762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390││判決││號││號││├────┼─────────┼──────────┼──────────┤││判決│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24日│108年7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得易科罰金││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285│108年度執字10402號│108年度執字第1105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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