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丑@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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