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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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采芝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治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川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
     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壹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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