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繆璁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杜逸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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