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67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8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