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劉玫伶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原   告  吳信友
被   告  蔡明達
       吳吉旺
       吳榮吉
       吳文宏
       吳天
       吳信德
       鄭居松
       黃石柱
       吳坤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劉秀珠  住同上
被   告  吳濬澤 (原名 吳信通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黃守智   住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
       黃子澍 (原名 黃冠豪
           住屏東縣○○市○○街○○○巷○○號
兼前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棠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被   告  劉復民   住高雄市○○區○○路○○○號
       劉偉民   住同上
      楊 張俊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慧美   住同上
       張賢得   住屏東縣○○市○○路○○○號
       黃石金滿  住高雄市○○區○○路○○○○○號
       黃文忠   住高雄市○○區○○街○○號12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阿當   住同上
被   告  吳許閙 (即 吳東來 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吳瑞吉 (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 吳秀花 (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吳秀信 (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吳秀桃 (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吳郭淑尊 (即吳東來之再轉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吳佩娟 (即吳東來之再轉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2樓
       吳克謙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
       吳陳碧鑾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吳陳翠蘭  住同上
       吳信義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吳江水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三之蔡明達與 吳天受 相互找補金額欄關於
「497,737」之記載,應更正為「497,437」;附表三之補償義
務人應付總額合計欄應增列「4,169,4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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