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
原   告 陳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時尚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256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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