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號

上訴人 吳順明

陳奐佑

吳柏辰

蘇峾萱

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5(A1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春滿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璽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