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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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號
上訴人 吳順明
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5(A1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春滿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