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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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40號

原告 林俊竹

林靜苑

林厚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季堯 律師

湯詠煊 律師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明祥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陳振中

居嘉義市○區○○街00○0號 潘志亮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8樓 黃繼億 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呂汭于 (原名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陳振坤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

郭眉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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