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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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40號
原告 林俊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季堯 律師
湯詠煊 律師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明祥
居嘉義市○區○○街00○0號 潘志亮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8樓 黃繼億 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
郭眉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