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木基
原告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