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木基
原告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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