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關於
原告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零玖佰元。關於原告乙○○、丙○○部分,其訴訟鏢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