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關於
原告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零玖佰元。關於原告乙○○、丙○○部分,其訴訟鏢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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