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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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三六號
原 告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原告起訴即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
判費,茲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國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