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3年度豐小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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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九七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八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 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