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3年度員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五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二行至第
三行所載「,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入監服刑」予以刪除;第三行所載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補正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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