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銓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威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紫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之1,66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二審
裁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83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