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56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叁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900萬元整,到期日為116年6月20日,利息按年息2.21%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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