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431號債權人遠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海承機械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承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債務人海承機械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