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259號債權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所附之存證信函內容,並無載明催告債務人甲○○應於民國98年5月31日前繳清。)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