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193號債權人高雄縣杉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