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刑事簡易庭98年度簡字第2090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961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甲○○雖辯稱:附表所示之四筆消費,刷卡時告訴人 陳毓雯 雖不在場,但刷卡後當天回家伊即告知告訴人,告訴人均有同意,且繳款也是用伊與告訴人共同的錢去繳款的,故伊認為不構成犯罪云云。惟查,證人即告訴人陳毓雯於98年6月8日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本件以其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金額平時係由其繳納,於其與被告結婚後,有允許被告刷該張信用卡,該信用卡平時放在其皮夾中或是家中抽屜中,被告要刷卡前應先取得其同意,被告之前雖曾未經其同意即刷卡,但因係家用消費,故其不以為意,但本件被告用在酒店、汽車旅館,並非家用,其才對被告提出告訴,其於97年12月發現2個月沒有收到帳單,就問銀行,銀行說有寄,故帳單消費金額應該是被告繳納的,其發現被告盜刷後,立即將該張信用卡停用等語(偵卷第85頁),被告於偵訊當日亦同時在場,伊自承就附表所示之四筆消費,告訴人當時並不在場,且對於證人即告訴人上開證述並無異議,則上開證述堪信為真實。由上開證人即告訴人陳毓雯所陳述:信用卡款項平時係由告訴人繳納,其發現被告盜刷後即將該卡停用等情,再參諸被告於同日偵查時陳稱附表所示之四筆消費即使有知會告訴人,告訴人應該不會同意,因為伊事後跟告訴人說,告訴人很生氣等語(偵卷第8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件附表所示之消費款項係伊以「兩個人的錢」所繳納的(二審卷第32頁背面),足認告訴人上開所陳本件以告訴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告訴人雖允許被告使用,但其範圍限於家用消費,或是其他經告訴人同意之消費,若非上開二者,告訴人即不同意被告使用等情,應係被告與告訴人夫妻間之共識,被告逾越此範圍所為附表所示之四筆簽帳消費,顯係未經告訴人同意而簽署告訴人之姓名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用以支付消費款項,係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無疑。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二、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使用告訴人所申請核發之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系經告訴人同意、授權而持卡消費,且被告持卡消費時,告訴人皆在身旁會同,且消費後被告已繳付款項並無延誤,被告並無惡意,且告訴人亦無任何信用傷害及財物損失等語,然被告前開所辯並無理由,已如前述,本院認原審判決堪屬允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附表:
(幣別:新臺幣)┌──┬──────┬────┬─────────┬──────────┐│編號│盜刷時間│盜刷金額│特約商店名稱│商店地址│├──┼──────┼────┼─────────┼──────────┤│1│97年10月26日│880元│戀愛汽車旅館│臺南縣○○鄉○○路3│││20時27分21秒│││段585號│├──┼──────┼────┼─────────┼──────────┤│2│97年11月1日│25850元│蘭丁鋼琴酒坊│臺南市○○路○段○○○號│││04時17分││││├──┼──────┼────┼─────────┼──────────┤│3│97年11月2日│980元│紜閣商務汽車旅館│臺南縣永康市○○街89│││04時51分4秒│││號│├──┼──────┼────┼─────────┼──────────┤│4│97年11月30日│17600元│蘭丁鋼琴酒坊│臺南市○○路○段○○○號│││04時36分││││├──┴──────┴────┴─────────┴──────────┤│盜刷總金額:4萬5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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