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次依同法第
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業經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4號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調解筆錄已可據以請求強制執行,毋庸再聲請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