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1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