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216號
原 告 林婉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文賢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