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9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MDMA、MDEA成分之藥丸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扣案之綠色藥錠2顆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A、MDMA、MDEA成分,驗餘淨重0.47公克,有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及該局94年12月12日北市鑑毒字第704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MDMA、MDEA成分之藥丸2顆(驗餘淨重0.47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