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10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05號原告甲○○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衛署訴字第09700482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經苗栗縣衛生局查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在網站(http://www.4321.tw/2.aspx)刊登「 何首烏 (Foo
TiTeng)」及「高含量護眼葉黃素/黃體素(Lutein)」產品廣告,內容分別宣稱「...作為補充劑以維護年輕強健...增強腎臟和肝臟機能和淨化血液。它並且被使用作為對失眠,反胃,和糖尿病的治療。FooTiTeng(何首烏)有作為對胃不舒服和便秘治療的用途。FooTiTeng更被視為有減少高血壓,降低血液膽固醇水平和降低冠狀心臟病的功效...」及「...可以發揮強力的抗氧化能力,以抑制水晶體或視膜網的氧化。...且在2004年RicherS.研究中指出,當患有老年黃斑退化症的患者,給予葉黃素單獨補充或是葉黃素加上其他營養素的添加,對於改善視力功能都有幫助,在在都顯示葉黃素對於保護眼睛的重要性。...而葉黃素除了對於眼睛方面的功效之外,對於預防心臟疾病方面,葉黃素具備降低血中LDL-C濃度(壞的膽固醇),增加血中HDL-C濃度(好的膽固醇)的功能...」等詞句,經移請被告機關所屬衛生局查證屬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97年10月28日以府衛食字第0970010513號行政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命其嗣後不得再有類似情事,否則加重處罰。原告不服,就罰鍰部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因眼睛有黃斑部的病變須長期服用葉黃素之類的保健食品,並於95年間在綠世界保健食品網站(網址:www.greenworldcanada.net)購買葉黃素食用。原告97年3月離開原來的公司後失業,遂將剩餘的產品在網路上販賣。原告網站上所有的廣告內容幾乎一字不漏從綠世界保健食品網站複製過來。
(二)原告因認綠世界保健食品對葉黃素等產品刊登的內容跟原告幾乎一樣,也未見衛生單位前去制止,以致原告誤認這樣的內容是合法且被允許的,所以才複製刊載在原告的健康小舖網站。因為行政機關對綠世界保健食品的長期不作為(不處分),以致於讓原告誤判,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三)被告94年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011349號函釋雖認:「國外廠商於國外架設網玷,其廣告內容違反國內法令規定時,因其管轄權不在國內,無法約束或制止該行為。」然若違反規定的網站一直存在,難保不會有人誤信廣告內容合法而受害。行政機關以綠世界網站架設在國外,無法約束或制止其行為,應非可採等語。
(四)原告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5萬元整部分。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健康小舖網站(http://www.4321.tw)刊登之「何首烏」產品廣告,內容敘及「...作為補充劑以維護年輕強健,增量人體能量,增強腎臟和肝臟機能和淨化血液。它並且被使用作為對失眠,反胃,和糖尿病的治療。Foo
TiTeng(何首烏)有作為對胃不舒服和便秘治療的用途。FooTiTeng更被視為有減少高血壓,降低血液膽固醇水平和降低冠狀心臟病的功效…」以及「高含量護眼葉黃素/黃體素」產品廣告,內容敘及「...另一方面葉黃素還可以發揮強力的抗氧化能力,以抑制水晶體或視膜網的氧化。許多研究報告都指出葉黃素對於眼睛的重要性。在1992年SchalchW.的流行病學報告中指出,視網膜中的葉黃素對於眼睛有保護的作用。接著在2001年BoneR.A.等人進行對人體葉黃素營養補充的研究計畫中發現,患有老年黃斑退化症(age-relatedmaculardegeneration,AMD)的患者,視網膜的葉黃素與玉米黃素明顯較正常人低。且在2004年RicherS.研究中指出,當患有老年黃斑退化症的患者,給予葉黃素單獨補充或是葉黃素加上其他營養素的添加,對於改善視力功能都有幫助,在在都顯示葉黃素對於保護眼睛的重要性。...許多研究報導都在在指出葉黃素對於眼睛的保護作用,而葉黃素除了對於眼睛方面的功效之外,對於預防心臟疾病方面,葉黃素具備降低血中LDL-C濃度(壞的膽固醇),增加血中HDL-C濃度(好的膽固醇)的功能...」,其整體表現所傳達之訊息,影射「何首烏」有改善心血管疾病、「高含量護眼葉黃素」有改善視力之效果,涉及誇大及易生誤解。
(二)衛生署94年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011349號函釋:「國外廠商於國外架設網站,其廣告內容違反國內法令規定時,因其管轄權不在國內,無法約束或制止該行為。」經查原告所陳綠世界保健食品網站(http://www.greenworldcanada.net/)為國外網站,因本國不具管轄權,無法約束或制止該行為等語,資為置辯。
(三)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及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於前揭時間及網址刊登何首烏及高含量護眼葉黃素/黃體素等產品廣告,內容分別宣稱「...作為補充劑以維護年輕強健...增強腎臟和肝臟機能和淨化血液。它並且被使用作為對失眠,反胃,和糖尿病的治療。FooTiTeng(何首烏)有作為對胃不舒服和便秘治療的用途。FooTiT
eng更被視為有減少高血壓,降低血液膽固醇水平和降低冠狀心臟病的功效...」及「...可以發揮強力的抗氧化能力,以抑制水晶體或視膜網的氧化。...且在2004年RicherS.研究中指出,當患有老年黃斑退化症的患者,給予葉黃素單獨補充或是葉黃素加上其他營養素的添加,對於改善視力功能都有幫助,在在都顯示葉黃素對於保護眼睛的重要性。...而葉黃素除了對於眼睛方面的功效之外,對於預防心臟疾病方面,葉黃素具備降低血中LDL-C濃度(壞的膽固醇),增加血中HDL-C濃度(好的膽固醇)的功能...」等詞句,,有苗栗縣衛生局97年10月13日苗衛食字第0970700740號函暨網路違規廣告查報表、4321健康小舖網頁內容影本等件附於原處分卷可稽,且原告於被告機關所屬衛生局人員於97年10月23日訪談時,就前開刊載內容亦不爭執,以前開內容以觀,其整體傳達予消費者之訊息,係強調服用何首烏有改善血壓及心血管之功能,而葉黃素則有預防及改善視力之效果,均涉及誇大食用效果或使一般人易生誤解,故被告認原告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尚非無據。
六、原告雖主張系爭文字係從綠世界保健食品網站複製,被告認該網站設於國外即不予告發,有違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惟查,原告所稱綠世界保健食品網站經被告查證結果,雖係國外網站,尚無法對之約束或制止其行為,惟原告既有前開違法行為,仍不得以該網站尚未受處罰而作為免責之理由,蓋不法行為並無主張平等原則之餘地,且行為人之違規行為,亦不因他人有相同或類似違規行為而得予免責,被告縱一時未能查獲所有違規行為,尚難認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被告亦從未認可前開廣告內容,亦難認原告就此有何信賴之基礎,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洵不足採。
七、綜上,原告所訴委無足採,從而被告以原告在網站上刊登系爭廣告,其內容述及傳達訊息,易誤導消費者該等產品具有上述功效,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因而認定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處分處5萬元罰鍰,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待證事實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無庸逐一論斷。又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