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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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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