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
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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