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陳正旻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8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98年7月7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