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及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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