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偵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黃佩韻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