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3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六三號
原告海伸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龍雲翔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以「冷熱兩用敷袋及其裝置追加(一)」向被告申請作為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之追加
(一)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一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智專三(三)○四○六四字第○九○八九○○○六四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清容